1、污水排放至GB3838Ⅲ类水域(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)时,需达到一级标准;排放至Ⅵ、Ⅴ类水域时,则需达到二级标准。若排放至已设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,应达到三级标准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则依据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GB18918-2002,分为A标准和B标准。
2、GB18918-2002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是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标准。此前,城市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是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(GB8978-96),该标准主要针对工业废水,对于当时城市污水的处理技术不甚成熟,导致部分标准偏宽,技术经济上达标难度较大。
3、我国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规定,COD日平均排放最高允许值为:一级A标准50mg/L,一级B标准60mg/L,二级标准100mg/L。也就是说,如果进水COD浓度低于以上标准,那么污水处理厂不需要处理就可以直接达标排放。
1、具体来说,现行国家标准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明定:一级A标COD上限50mg/L,一级B标则为60mg/L。然而,部分特殊行业如造纸、印染等,其排放标准可能更为严苛。同时,各省市亦可依据本地环境承载力与水质需求,设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。
2、其中,一级 A 标准设定为不超过 50mg/L;而一级 B 标准则限定上限为 60mg/L。然而,实际执行情况往往会受到诸如地区、排水用途及污水处理厂等级等多种因素影响。举例来说,对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、半封闭水域排出的污水,其标准较宽泛情况可能更为严重。
3、一级A标下的排放标准最为严格,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(COD)不得超过50毫克/升。相比之下,一级B标下的排放标准稍微宽松一些,COD排放标准为60毫克/升。而二级处理标准,COD排放标准为100毫克/升,三级处理标准则放宽至120毫克/升。
4、城镇污水处理厂接收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需达到GB8978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、相关行业国家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限值,同时满足地方总量控制要求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也应遵守此标准。
5、在污水处理领域,化学需氧量(COD)的标准因排放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变化。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,COD的控制标准在500 mg/L以下。若无城市污水处理厂参与处理,其排放标准则需控制在150 mg/L以下。更为严格的是,直接排放至自然水体的废水,COD标准需维持在80 mg/L以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