贵州生态修复优惠政策文件(贵州十大生态修复工程)

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》如何详细解读?

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、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,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。”该负责人表示,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,《方案》将赔偿权利人由省级政府扩大至市地级政府。

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》明确了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区,省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。国务院直接行使所有者权利的,由受委托部门负责。各省需制定相关工作规定,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。方案还提出,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依法推进,鼓励创新。环境有价,损害者需承担修复责任。

法律分析:是指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就损害事实和程度、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、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,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、成本效益最大化、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、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况,达成赔偿协议。

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》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、生态环境修复费用、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、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、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。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“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”。